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341号 1995-10-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京政发[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政府根据国家科委国科函[1994]76号复函的规定,调整划定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区域范围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照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试验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4]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5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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