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16号 2008-04-2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一季(月)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起施行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外省(包括宁波)的,则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均适用《暂行办法》规定。 二、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总分机构在首次进行预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邮编、地址;其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中的三级及三级以下机构以及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要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等工作的审核管理,不进行所得税税种鉴定和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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