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9]4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3
摘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正常留抵税款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46号       1999-09-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确认,以防止在政策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应缴税金核算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正常留抵税款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防伪税控工作,确保2000年1月1日正式启动。有关防伪税控工作,将另行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