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46号 1999-09-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确认,以防止在政策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应缴税金核算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正常留抵税款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防伪税控工作,确保2000年1月1日正式启动。有关防伪税控工作,将另行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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