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61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04
摘要: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61号       1994-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件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四)、(五)项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转发文第六条(四)、(五)条款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6月04日

  附件:国税发[1994]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