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职责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129号 1997-07-18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认真执行听证制度。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税局法规科和各县(市)地税局税政法规股负责。 二、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精神,各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案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指定有关业务处、科、股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案件调查终结,由调查机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件材料移交上级机关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十日内审查终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这里所指审查机构,县(市)地税局为税政法规股;地、市、州、林区、直管市为政策法规科。 对于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三、省局稽查分局负责调查的案件,不论是否达到听证标准额度,均由其审查科负责审查,报分局局长批准后发出处罚决定。 四、抓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间内,要求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检查重点,并将检查情况年底报上一级法制机构。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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