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9]72号 2009-8-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衢州市本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县(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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