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0]107号 2000-04-0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以来,各类债券已陆续进入还本付息的高峰期,为切实做好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是征管的薄弱环节,群众不易理解,因此,各地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地税机关要在五月份对辖区内发行债券的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即将付息的债券,要帮助发行债券企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已付息而未扣税款的,要组织力量进行追缴。 三、做好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工作。要严格按渝地税发[1998]7号、渝地税发[1998]217号和[1999]355号文执行。即:1998年6月30日以前兑付的利息,扣除10%利率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1998年7月1日以后至1999年11月1日以前兑付的利息扣除6%利率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以后兑付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规定,股息、利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利息、红利的单位,亦即债券的发行单位。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就地入库。 五、各类集资(含单位内部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按本通知办理。 六、各区县(市)局应于六月底前,将各类债券、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上报市局,并认真填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债券、地方性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清理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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