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253号 1997-12-0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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