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京财预[1988]1729号 [1988]京银发字225号 1988-10-2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的规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三、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各支库在市级预算科目中第213税种下增加“32款印花税”;第214税种下增加“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第215税种下增加“37款筵席税”。 中央级、区县级均不追加以上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 198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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