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经营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5]137号 1995-6-26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0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1995年7月份起,各地应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个体经营者的征税进行一次调整,单独核定消费税额,征收后直接缴入中央金库。 二、具体核定方法。属于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者,按查完后的收入作为消费税的计税收入;对于实行“单定”、“双定”征收的,统一以原核定的全部营业(收入)额的50%为消费税的应税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若营业(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纳消费税额也随之调整。 三、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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