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非典防治时期有关税收政策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97号 2003-5-2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03]16号)规定,为认真落实非典防治时期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做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办税场所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办税人员和税务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纳税申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防病工作,并采取必要可行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申报纳税期内,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信息沟通,合理安排、预约上门申报纳税和咨询时间,避免纳税人过分集中。 二、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酌情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确认的形式,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三、简化办税程序 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饮食业、旅店业,因非典影响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缓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在层报的过程中,可采取集中列表的方式。上报省局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申请延期缴纳的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及税额、申请缓缴期限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 在非典防治时期,对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可适当增加发票供应量,并可采取先供票后验票的发票供应办法。 四、切实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指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实行定税的出租车司机,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非典影响的程度,提出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统一执行。 五、适时做好定期定额户的税额调整工作 在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客运、餐饮、宾馆等行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根据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税收定额的调整工作。 以上意见请结合《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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