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赣财会[2022]14号 2022-03-21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必须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报告中应分以下六个方面详细反映存在的问题: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的情况;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4.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情况;5.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情况;6.事务所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报告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不存在应报告的情形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无此类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事务所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 五、报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工作,要进一步压实填报责任,提高填报质量,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按期完成。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年度报备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对报备态度不端正,两次退回修改后仍然未完整、准确报备的,省财政厅将对其采取约谈、行业排名扣分等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必须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 (四)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基本情况表(2021年度财务情况)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审计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股东等重要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六、报备注意事项 (一)会计事务所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前,请认真逐条阅读本通知内容,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1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本次报备所要求上报的各相关资料需扫描为PDF格式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如文件过大,可压缩或分开上传; (四)《收入明细》表中切勿漏填表格下半页“补充资料”相关数据。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为今年新增内容,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本文第四条)。 (六)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如需退回修改,请联系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李笑,联系电话0791-87287922。 (七)报备期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业务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晓枫 联系电话:0791-87287614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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