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双版纳通信实业总公司调供材料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400号 2000-08-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州《关于通信实业总公司调供材料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西国税发[2000]第181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西双版纳通信实业总公司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的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西双版纳通信实业总公司调拨给电信部门的电信专用材料,不论企业在帐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货物的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西双版纳通信实业总公司购入材料用于本企业承包工程的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论企业对材料如何核算,材料价款均应并入企业的工程承包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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