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429号 2003-09-2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授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凡2003年9月1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省商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及时做好新取得的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培训工作。所有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合格者不准上岗。 三、2003年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定于10月8日至10月31日进行,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2]325号文件办理。各市局务必于11月5日前上报年检报告,同时上报所有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名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