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2]103号 2022-3-22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功能作用,现就规范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继续保留办学许可证。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采取校企合作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结业(合格)证书。二是退回办学许可证。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授权以“(学校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其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备案“(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二、尚未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凡开设相关课程,具备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公办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事业单位,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以“(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或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时,应注明培训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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