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8]18号 2008-8-11 为规范《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报关代理发票)的管理,现将报关代理发票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局发售报关代理发票时,应当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报关代理发票中,将收费项目分为两类,其中: (一)“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为必填项,填写代理报关单位的收入,金额不得为“0”。 (二)“代垫费项目及金额”栏,可以填写以下内容: 1、录入费;2、海关出证费;3、检验检疫费;4、港杂费;5、集装箱费;6、保险费;7、货物代理服务费;8、其他与报关相关的代垫费用。 代垫项目应当取得有效凭证,否则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三、代理报关单位同时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其承揽的业务收取的全部费用中,既收取国际运费,又收取报关费用的,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发票);只收取报关费用的,开具报关代理发票;既不收取国际运费又不收取报关费的,不得开具国际货代发票或报关代理发票。 四、代理报关单位开具报关代理发票时,统一使用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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