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2年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1
摘要: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和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优化和落实,云南省税务局对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形成了《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十三)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十四)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十五)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五、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二)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六、契税、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主要内容: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七、车船税

  (一)落实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九、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云南省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五)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六)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政策

  主要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