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293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结合辽财预字[1999]48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上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沈阳、大连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其他市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附件: 1.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辽宁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