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13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7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场所以及街头、报亭等公众场所,同时印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序、相关规定等,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36号              2003-03-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税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宣传力度,省局制作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以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义、目标及作用的认识,为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场所以及街头、报亭等公众场所,同时印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序、相关规定等,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做好《通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宣传工作及时、到位。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正在实施的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降低纳税人的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等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当地国税机关的要求,在2003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二)确定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技术服务单位举办的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三)及时购置防伪税控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包括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由企业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价格,向当地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但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持购置的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发行,登记企业信息,取得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授权;

  (五)联系当地的技术服务单位派员安装、调试防伪税控系统;

  (六)持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销尚未使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同时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使用。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每月初将上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抄到税控IC卡中,于每月1日至8日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

  五、为了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准予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根据国务院规定,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经销、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等,均由中国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了确保顺利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税控企业均应与安徽航天金穗公司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交纳技术维护费。对技术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经销和技术维护等情况,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监管。

  特此通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