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3]7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4
摘要:由于总局提供的是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无法实现跨月即时比对的功能,因此,经请示总局流转税司,“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口径仍按1日至31日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3]71号      2003-09-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文第三条关于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由于总局提供的是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无法实现跨月即时比对的功能,因此,经请示总局流转税司,“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口径仍按1日至31日执行。

  二、国税函[2003]962号文第六条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的程序问题,仍应当按市局《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紧急通知》(沪国税稽[2003]69号)的操作流程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