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3]71号 2003-09-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文第三条关于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由于总局提供的是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无法实现跨月即时比对的功能,因此,经请示总局流转税司,“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口径仍按1日至31日执行。 二、国税函[2003]962号文第六条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的程序问题,仍应当按市局《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紧急通知》(沪国税稽[2003]69号)的操作流程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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