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一[2001]28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2
摘要:对企业按市政府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各主管税务分局要做好企业的台帐记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283号       2001-08-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二、对企业按市政府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各主管税务分局要做好企业的台帐记录。

  三、企业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四、以前年度未建立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