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350号 1998-10-15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对非经营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各地仍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5日 附: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财政厅、地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管理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8]173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目前正在制定《关于规范道路和收费的改革实施方案》,在该方案未出台前,我省应维持现状,即原使用税务或财务票据的仍分别继续使用。 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按规定整顿规范。 二、最近我省个别地方地税部门对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站予以罚款,此做法不妥,应立即停止并纠正。 三、省交通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部门,对非经营性道路收费站进行核查,按程序报批认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