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25号 2000-03-1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档管理目的 建档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础工作。对纳税人普遍实行建档管理,全方位地进行监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发展方向。 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对象进行建档管理,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重点税源情况,掌握税源结构及变动状况,为及时监控重点税源、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一个新的突破口,切实加强管理。 各地要通过税法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增强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使其自觉、主动地申报纳税;要积极主动地与劳动、公安、外事、文化、教育、医药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联系,充分调查了解征管重点对象的分布状况及基本情况,实行全面登记,提高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的有效性。 二、建档管理对象 下列人员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的对象: 1.外籍个人,港、澳、台人员; 2.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大中型企业各职能总师、副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三资企业中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 3.实行年薪制的个人; 4.私营企业主; 5.外贸公司业务员; 6.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承包人; 7.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 8.演艺界明星,新闻媒体、娱乐业及其他各类节目主持人; 9.股评人; 10.进行专家门诊或点名手术的医生; 11.职业运动员; 12.省辖市(含)以上美术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 13.高级职称的教师,培训班、进修班的授课教师,进行家教的教师; 14.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应建档的其他建档管理对象。 三、建档管理方法 1.凡被确定为建档管理对象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并详细告之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2.对符合建档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首先认定其是否自行申报纳税。经确定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及时发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通知书》,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他人代理申报,对已被扣缴单位扣缴的当期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抵扣。 3.建档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4.符合建档条件的纳税人,应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档管理。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的,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由该地主管地税机关建档管理。 无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由居住所在地地税机关建档管理。 四、档案管理要求和资料内容 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建档基础资料的管理,对纳税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纳税人的分户档案。 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通知书》; 3.《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6.税务稽查的查处报告; 7.由支付单位出具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书面证明; 8.其他。 五、对建档纳税人的检查 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定期进行申报及纳税情况的审核分析,在审核分析的基础上,排出有关重点、疑点,确定检查对象,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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