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暂行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36号 2001-09-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鉴于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及我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具体政策均尚未下发,为使政策尽早落实,又能保持财政收入的均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我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地方内资企业200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纳税人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规定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以下简称“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1年度内取得的“鼓励类”所得,已按照现行法定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多预缴入库的税款,可以从今年内应预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抵缴。 三、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鼓励类”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填写(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县(含县)级以上主管产品项目审批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能够足以证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是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的一切有效证明材料。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卫生防疫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贸委、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开发(生产)可行性研究批复、科技主管部门的新产品鉴定(检验)证书等等。 (五)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收到文件后,务必抓紧做好内部宣传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收到纳税人的减税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减税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范围。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在10月10日以前将本地区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核资料集中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10月中旬组织各地、市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批复,力争在10月底前结束此项工作。 六、对经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并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税的纳税人,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之前,暂不预征2001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待年终后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进行汇算清缴。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自治区制定新的规定以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在年内如与以后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我区具体政策相抵触的,在明年初对2001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结算。 附件: 1: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2:地、市、县鼓励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汇总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