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57号 1995-03-0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治区教委批准举办的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凡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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