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禹政字〔2022〕4号 2022-03-21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禹城市区征税范围 东至禹城市界,北至徒骇河,西沿徒骇河向南至南营大闸、禹莒路北延长线,南沿禹石商贸街向东至石凤街、101省道、赵牛河。该范围内均为一级土地。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 我市市中街道、禹兴街道非中心城区部分;房寺镇、辛店镇、梁家镇、伦镇、辛寨镇、张庄镇、安仁镇、十里望回族镇、莒镇等所有建制镇的全部行政区域。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同时征收房产税。 三、税额标准、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禹政字〔2007〕12号)同时废止。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