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明电[2004]43号 2004-10-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处于辅导期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以下简称“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培训工作。督促其按规定建立“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正确核算各期应交税金,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已推行网上申报的地区,应按照《通知》所规定的“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要求,在受理申报服务器上对“辅导期内商贸企业”进行标识,并相应调整该类纳税人的申报稽核内容;对仍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含上门软盘申报等)的地区,在省局尚未完成征管软件修改工作之前,应实行人工稽核。 三、省局每月将及时将总局下发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比对结果放在省局“四小票”FTP服务器上,各省辖市局必须将省局公布比对结果及时下发所属县(分)局。 四、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每月必须在上级下发稽核比对结果后,及时使用总局《稽核结果导出工具》按户导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各类抵扣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并转交相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和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将稽核比对结果提供给相关纳税人。 五、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末两天前将本部门审核检查的和稽查部门经协查后反馈的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凭证,按纳税人分不同抵扣凭证的汇总数据(以下简称协查结果)提供给同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和相关纳税人;同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月末前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协查允许抵扣凭证的汇总数据传递给征收部门。 税务机关内部转交稽核比对结果和协查结果,均应建立健全交接手续;向纳税人提供稽核比对结果和协查结果,可采用书面或电子信息方式提供。 六、在征管软件未修改完成前,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除无锡地区按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票表比对外,其他地区暂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按《通知》第六条的比对要求,将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各种抵扣凭证数据与信息部门、协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的该纳税人各种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审核检查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抵扣凭证分项合计数进行比对。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其他抵扣凭证,仍要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包括纸质、电子资料)。 八、《通知》第五条第(九)、(十三)款,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33栏的填报具体口径为:相应栏目的月初余额+当月申报采集数-当月税务机关提供的稽核相符数-当月税务机关提供的协查后允许抵扣数。 九、《通知》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审核内容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之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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