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94号 2006-3-1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部分地区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遇到了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退税问题,反映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将货物全部直接出口,其已退税款的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五年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为便于管理,对本通知下发后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设备退税,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所需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一律暂不退税,待监管期满后,确认其“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再予以退税。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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