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4]773号 1994-05-24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通知精神,对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1994年度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确定为:国有工业企业月扣除标准370元/人;国有非工业企业月扣除标准320元/人;集体企业月扣除标准300元/人。其他经济组织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1994年度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未下达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确需高于上述标准,但又不超过最高限额500元/人的企事业单位,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批的执行。企业发放工资在扣除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原则,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行利税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对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发放的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应按“两则”“两制”要求将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财务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不得突破核定的包干工资基数。对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超发工资的,要如数扣回,并相应扣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要把工资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财税字[1994]00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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