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101号 2006-08-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消费者到机动车经销企业要求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应到地级市以上报社办理已丢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二、机动车经销企业需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消费者提供的报刊登报收费发票复印件和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 (二)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有关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码、购货方等内容一致的等额红字发票(复印件及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 (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三、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负责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接收、盖章确认和登记备案工作(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由机动车经销企业注明“此复印件是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内容相符。”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已丢失发票网上登载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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