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3]9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对出租汽车公司的减征营业税优惠,是对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取包费给予减征50%的营业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的客运收入(包括市内和市外的旅客运输收入,不含货运收入),可享受减征50%营业税的照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3]98号        2003-07-03


局属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紧急通知》一文,我市已以穗财法[2003]987号文转发,现对该文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公司的减征营业税优惠,是对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取包费给予减征50%的营业税。

  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的客运收入(包括市内和市外的旅客运输收入,不含货运收入),可享受减征50%营业税的照顾。

  三、对旅游业、旅店业和饮食业免征营业税,是指提供旅游业、旅店业和饮食业劳务和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四、对上述减免营业税的项目,同时减免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提供上述劳务的纳税人,如取得免税项目以外的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缴纳税、费。

  六、享受“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减免照顾的纳税人,免于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七、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照顾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均须办理纳税申报:(1)对查帐计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减免的营业税直接填报在S BO11《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的第14栏"批准减免税费金"中;(2)对核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减免的营业税直接填报在SBO19《广州市地税核定征收业户纳税申报表》第6栏“多交税费应退还或抵缴”中;(3)填报上述申报表的纳税人,请在申报表左上方的空白处写上“享受‘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减免”以便征收系统辨别。

  八、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交纳了应减免的税款的,可自行在应交税款中抵扣,当期未抵扣完毕的,在下一个征收期继续抵扣。

  九、上述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仅适用于2003年5月1日到9月30日的减免税期内。

  十、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交通运输公司可自定减征比例,其他各项规定应依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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