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90号 2008-02-0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下简称新报表)的使用,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设计和编印的新报表,与旧的申报表对比有很大的变化,各地要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培训,理解掌握新报表各个项目的内容和逻辑关系,为新报表的正确使用打下基础。 二、各地要迅速采用多种途径,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尽快熟悉掌握新报表的填写要求。 三、根据省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35号)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电子申报数据的内资企业纳税人,在省局进一步明确以前,2008年(税款所属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暂不需同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2008年(税款所属期)涉外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仍然使用现行申报、汇算清缴电子系统。电话申报系统停用所得税申报功能。 四、新报表由各地国税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具体的印制和发放方案,由各市国税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五、新报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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