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深府办[2006]60号 2006-04-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信息局等部门制定的16个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7日 市科技信息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快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标准评估体系 (一)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企业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领域取得的成果,作为认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主要依据。 (二)制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评估标准。按照研究成果、技术辐射、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设立考核指标,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考核设定A、AA、AAA三个等级。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认定为A级,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认定为AA级,达到世界级先进水平的认定为AAA级。 (三)深圳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可获得政府对科技研发的各项支持。 (四)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和审查制度,不搞“终身制”。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活动的资金扶持力度,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五)加大自主创新研究开发补助支持力度。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研制技术标准规范、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提供补助,分担和降低研发成本。 (六)加大培育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以下的研发支持。 (七)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八)探索设立种子资金资助计划。通过投资、借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初创在孵企业,对种子期项目给予小额经费资助。 (九)设立创新性“非共识”项目资助资金,对民间创新人员的发明专利以及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可提供连续3年资助,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十)加大留学生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项目经费资助,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 三、加大对公共研发项目支持,加快创新技术平台体系建设 (十一)加大创新支撑平台资助资金支持力度,为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等机构从事前瞻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为入孵企业租金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增值服务提供补助,促进公共科技资源的公平性、开放性和社会化。 (十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获得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计划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匹配资金。 (十三)对经认定的市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300万元建设资助。通过自主创新型A级考核的给予200万元的建设资助,通过AA级考核的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资助,通过AAA级考核的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资助。 重点实验室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项目的,项目研发费用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十四)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联合招标和专项科技攻关。 四、实施科技研发资金重点投入计划,支持战略创新产业发展 (十五)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培养软件人才,孵化企业,完善软件园功能,以及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平台,培训设计人才,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 (十六)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市科技研发资金通过资助、提供配套资金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 (十七)支持发展半导体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半导体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照明核心技术和标准,支持建立半导体照明公共研发技术平台、检测平台、培训中心。 (十八)建设新兴产业孵化器。研究建设合成高分子材料、纳米材料、光电器件与材料、存储器件与材料、下一代网络与通讯、信息家电、智能控制、精密机械、精密医疗机械、环境工程、新兴能源与节能等主要技术领域的新兴产业孵化器。根据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有选择地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场地,提供研发的公共实验环境和科研条件平台,在信息、技术、咨询、文书、策划、法律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处于萌芽阶段的创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提供支持。 (十九)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自主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存续期不低于2年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奖励。 五、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全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对此类公司年审时,以在股权托管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 (二十一)试行股份公司股权的证券化交易和做市商交易制度。全市各类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二十二)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完善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联合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担保、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规划,从2006年开始,每年重点组织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市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金,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备选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鼓励、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科技中介机构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项目评价、专利、法律、财务、资产评估与股权变更、技术合同、科技企业顾问等中介服务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助。 六、改革创新科技管理模式,建立适应自主创新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三)建立市科技研发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做到每季有汇总、年终有总结。对市财政用于科技研发的各类资金实施联网监管。 (二十四)推进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新一轮改革,加快市场主体参与市科技研发资金配置的改革,实现资金使用绩效的最大化。改革政府研发资金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资助方式,实行企业研发资金的补贴制,通过核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按比例补贴,分期报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经费进行评估,核定资助金额。其他各类无偿资助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专家(中介机构)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二十五)加强对创新理论的研究。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实践资源,深入研究开展自主创新的战略问题、管理问题、政策问题,探索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路径。研究组建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软科学研究机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智力支撑。 (二十六)改革和完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奖励范围从科技成果项目扩大到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机构、自主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为科技创新设置奖励,扩大科技创新民间奖的影响。 市贸工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公共技术平台为载体的创新体系 (一)推动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整合社会资源,编制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的整体发展规划。鼓励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二)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力度。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地享受相关的优惠,平台所需场所列入产业集聚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优惠。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根据其投资额给予建设资助。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及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资助,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享受重点企业优惠待遇,以及直通车服务待遇。 (四)实施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在市高新技术产业补助资金中设立重点新产品补助专项,支持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二、创新企业扶持机制,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五)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鼓励企业获取国防工业研发相关资质、积极争取国家及军队科研生产项目,通过参与国防工业研发生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由科技研发资金及技术进步资金列出专项,对经由市军工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等进行支持,主要用于为企业获得资质认证、拓展市场、争取中央军工部门的专项投资和为军代表工作提供支持服务等。在产业发展规划上对国防工业实施倾斜,优先考虑安排用地,保证国防工业科研生产项目顺利实施。 (六)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等各类外包业务。引导企业积极抓住当前国际新一轮的产业链重组及转移的机遇,承接跨国公司的ITO及BPO业务,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尖端技术及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外包企业到产品型企业的转换。鼓励建立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其他企业共同参与的外包机制,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BPO中心。 三、积极引进境外技术及机构,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升级 (七)鼓励境外单位、个人来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境外单位及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研发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向国内企业的溢出和转移,并由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新建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情况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建设资助。 (八)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发生的技术改造投资,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形成由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的协作机制,共同落实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鼓励境外科研机构参与科技研发。对外商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十)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向自主研发领域投资。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各项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及其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外科技资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积极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积极响应国家在境外建立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计划,争取纳入该项政策扶持体系。如获得国家资金支持,我市将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规避贸易壁垒、减少摩擦、转移产能,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出去”。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金融财政扶持体系。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与银行的有关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加强与进出口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参保进出口保险公司海外投资险,防范各类投资风险。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 (十三)积极利用国外技术资源。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对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以根据其投资额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助。 (十四)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参与技术含量高、影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五、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 (十五)大力实施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落实市政府《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完善健全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机制,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的改造提升。制定传统产业重点扶持企业的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水电供应等资源配置方面向重点企业倾斜。鼓励传统产业的创新活动,制定传统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受理并初审相关申请,在传统产业中积极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创新示范作用的企业群。 (十六)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自主出口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上按市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鼓励自主品牌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广交会摊位分配、企业出国参展及申请国外注册产品商标上优先支持名牌产品和自主品牌企业。支持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商务部资助的项目。 (十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扩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蓝色通道”等专项服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八)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支持深交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和完善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加快深圳公司债券市场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支持风险创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在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实行倾斜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大批富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一)按国际一流科技园区标准,加快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精细化工园区的建设。积极做好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申报国家立项的准备工作。 (二)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三)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四)加大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资金对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 (五)抓紧出台各类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专项配套政策。 (六)抓紧制定基地入园标准及管理政策。 二、加快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七)加大对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的支持。 (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可在项目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前予以支持。 (九)鼓励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和CEP认证、WHO等国际认证。 (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进行GMP技术改造、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一)逐步建设实验动物、医疗器械样机试验、GMP生物医药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创新及发展成本。 (十二)为园区企业在新药研发、产品注册、厂房建设、GMP认证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三)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各类中介服务,为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报关代理、商标注册、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项目相应由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投资力度,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保障,为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的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组织研究“十一五”期间需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遵循综合性强、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针对我市科技基础设施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加强投入。 (十六)积极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十七)建设为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十八)建设各类专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园以及产业基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生物产业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化合物半导体基地的建设。 (十九)依托现有质量检测机构,合理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检测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检测服务。 (二十)建设好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拓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金进入与退出渠道,使之成为服务华南的技术交易平台。 (二十一)坚持多元化投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生力军作用。 (二十二)建立社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纳入资源共享的渠道。凡向财政申请添置、引进设备的,都必须经过公共服务机构审核,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对财政投资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要在同一标准基础上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绩效评估体系,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对其成果进行考察,制定客户满意度、年度收支比、装备利用率等可量化的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事局关于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构建创新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一)实行人才引进目录制度。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建立人才引进目录动态修订和定期发布机制。根据我市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专业、行业的特征,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目录和人才引进标准,实行个性化引才政策,重点引进有效人才。 (二)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对于到深圳从事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以及服务于其他公共事业领域需落户的领军人才,政府有关部门即予办理手续;对重点引进的上述人才,研究其需缴交的养老保险超龄费问题,其配偶、子女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三)放宽高层次人才入户限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以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深圳的大型跨国公司、世界知名企业、以及国内大型企业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研发人员,投资创业人才,在深圳有固定收入并在深依法纳税2年以上的高层次自由职业者,凡符合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均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办调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均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四)放宽专业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我市高新技术、金融、现代服务、文化、传统优势产业连续工作并缴交社保2年以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及有关规定的人才,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调入手续。 (五)放宽毕业生接收入户政策。获得海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经过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和国内重点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计划内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办接收手续。 (六)加大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的力度。健全和落实国(境)外专家来深服务的工作许可、居留和出入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完善海外人才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扩展、完善国际性人才交流推介网络和市场中介服务,以及在海外举办人才推介、招聘会和设立联络处等多种途径,大力引进在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中有较高学术成就的海外人才。重点推介大型跨国公司或世界知名企业在深设立的机构,采取“绿色通道”、上门服务、定期对话等措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引才服务,充分发挥其对海外人才的吸附和辐射作用。 (七)完善柔性引才政策。修改《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对来深工作、创业而未入户深圳的国内创新型人才和海外留学人才,办理相应居住证,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政府提供资助,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研发平台、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等建立人才驿站,吸引海内外高级人才来深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 二、实行引进与培养开发并重的人才战略,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开发大体系 (八)探索建立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体系。在高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学者作为学科带头人到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在财政提供经费的科研院所和其他公共研发机构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设定首席科学家评审聘用标准,赋予首席科学家在研发和团队建设中的主导权,充分发挥其领军作用。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互相聘请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加强产学研的交流与合作。理顺专家管理体制,制定和完善专家管理政策体系,包括选拔培养制度、项目资助制度、学术休假和研修制度、考核激励、奖励制度等,形成专家选拔培养使用的长效机制。 (九)加快培养博士后人才队伍。到2010年力争建立60家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达到300名。分期分批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与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紧密结合。改革博士后补助资金发放办法,扩大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按项目需求,对进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及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申请科技研发资金。积极吸引外籍博士、海外留学博士、港澳台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积极吸引出站博士后到我市工作,择优选聘一批博士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级岗位工作。 (十)改革培训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培训管理机构、公共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培训人才的功能,调整多头管理的人才培训体制,强化政府在人才培训中的规划、指导、监督、服务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学院等各类公共培训机构在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构建紧跟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紧贴各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需要,紧盯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发展前沿,融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信息引导于一体的人才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和发布公务员、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理人才、技能人才的能力建设指标体系,引导人才培训机构向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动《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出台,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十一)整合培训资源。整合人才培训的投入机制,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各类培训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培训、课题招标、购买培训等扶持措施,培植一批信誉好、质量高、针对性强的专业培训机构,形成专业训练网络。培育社会培训市场,推进培训产业化。选择若干培训能力强、培训效果好、业内影响大的培训机构,作为各类人才常规培训和提高培训的基地,并建立社会化评估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选择国内外若干所高校作为行政管理人才、企业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训练的基地,并鼓励我市高校和企业参与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培训创新型人才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人才培养。研究政府支持企业培训职工的政策。对政府选派参加创新能力提高培训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培训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分担。 (十二)加大培训力度。支持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进行学习。研究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中青年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自费出国(境)或者到国内名校学习。 (十三)设立创新人才论坛。政府支持建立创新型人才论坛,每年选题举办若干次大型讲座和专场讲座。论坛以人才网为常设阵地,为各类杰出人才提供施展智慧、体现价值、扩展影响的平台,形成推动创新、培养人才的社会讲坛。 (十四)建立深港人才合作培训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深港合作框架,积极研究推动深港执业资格互认、深港之间公务员交流培训。 (十五)改革和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继续完善特殊评审制度,探索人才评价与专利成果相结合的新路子,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打破现行职称评审的框框,不拘一格“评”人才,建立符合创新型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研究起草工程师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实际的工程师制度。 (十六)建立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改革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改进考试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并形成试题的定期审核修正机制,逐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性。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并把人才评价结果与人才引进目录的编制、人才使用和培训结合起来,建立各行各业专业素质评估、资质等级证书信息库。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投入机制,建立鼓励创新、推崇贡献、形式多样的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提高政府人才投入绩效。整合政府人才资金,加大人才开发投入,梳理鼓励政策,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 (十八)整合现有政府奖励措施,重奖杰出人才。打破国籍、户籍、身份等界限,对在我市金融、物流、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教育、规划城建、高新技术、公共服务和管理创新事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十九)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制度。将科研项目资助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对人才目录规定重点引进的、落户深圳且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重点资助优秀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学科从事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持或参与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加大创新型人才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 (二十)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对在现职学术、技术岗位上的专家,允许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参加学术会议、开展交流访问、进修、项目合作研究等方式休假。 (二十一)建立高校优秀学生奖励制度。市政府支持企业在国内著名高校的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有效方式吸引获奖学生毕业后来深工作。 (二十二)探索建立毕业生实习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吸引高校学生毕业前来深实习。鼓励对深圳产业发展紧缺专业的高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向政府申请实习补助。 (二十三)扶持留学生创业。把扶持留学人员起步创业和扶持留学人员企业规模化结合起来,完善留学生创业园的孵化功能,有效承接和转化留学生创业园的孵化成果,为留学人员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有潜力的“海归”企业。 四、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型人才的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四)完善人才政策制定机制。建立社会参与人才政策制定的机制,实行人才开发政策咨询会制度。市人事部门承担咨询会日常办事职能,常年受理社会各界有关人才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各类社团组织的作用,为人才引进、流动、生活服务等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人才主管部门每年选取若干重点调研课题,充分发挥深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等学术阵地的基础性作用,采取项目资助、成果奖励和购买等方式,推动人才政策、机制、体制方面重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二十五)优化引才机制,改进公共服务。设立公益性人才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全方位服务,办理人才引进过程中涉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形成人才引进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共档案保管、转接、审核、查询、使用等公益性服务,推动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依托深圳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才业绩档案和职业诚信档案,推动人才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引进人才网上申报预核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六)整合人才市场资源,加快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步伐。加强布局规划,推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市场类型多样化、服务专业化;加强政策引导,大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培育和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吸引国(境)外、尤其是香港著名人才中介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组建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建立人才中介服务和等级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人才中介活动,提升服务水准和诚信。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出台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支持配偶就业的政策,支持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市教育局关于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将各类高等院校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院校自身优势,为自主创新提供不竭动力 (一)充分认识高等院校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地位。高等院校作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通过积极开展学生培养机制和科研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基础学科研究、重点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前沿高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各类高等院校结合自身定位承担不同的创新任务,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全面的人才支持,为深圳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供智力支撑,为培养创新人才和形成创新文化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快深圳大学城建设步伐。深圳大学城作为应用研究型大学群,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产学研结合,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组建稳定性强、实力雄厚的师资和科研队伍,成为深圳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创新人才聚集平台和高新技术研发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对深圳知识创新的贡献率。 (三)加大对深圳大学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提升学科建设和创新科学研究机制为切入点,引进和重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提高深圳大学教学科研水平,力争在2010年建成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四)研究创办新的研究型高等院校。采用全新的办学体制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力争创建1—2所高水平、研究型、国际化大学。 (五)增强高职院校新技术、新工艺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高职院校通过改革办学模式,探索与企业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开展联合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途径,成为区域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促进中心和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转移基地。 二、加强创新人才培养,重视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探索建立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国家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模式 (六)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储备。创新教育观念和模式,深化教育改革,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探索校企双导师培养研究生模式,研究生选题与企业攻关项目相结合,适应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要求,促使研究生通过参与研究增进创新意识和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深圳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高等院校的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率;探索高职学生按企业要求订单式培养,满足深圳生产、服务一线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七)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参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市科技研发资金对高等院校采取适当倾斜政策,支持高等院校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深圳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研究和联合攻关,为深圳原始创新提供动力。 (八)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学科综合优势。大力支持跨学科集成、多学科合作和新兴学科发展,推动跨校跨系统的联合协作,瞄准科技前沿和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中优势力量重点突破。 (九)设立市重点学科、名牌专业和精品课程。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确定重点学科约10个、重点扶持学科约5个、名牌专业约15个、精品课程约20门。通过支持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增强高等院校在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方面的实力和水平。 (十)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化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计划和国际学术组织,探索与境外著名高等院校、公司、科学家团队的资源共享、联合培养、合作研发、共建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的合作途径,通过高水平的国际化合作,带动我市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三、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构建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十一)以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创新。高等院校瞄准深圳产业发展战略领域,以原始创新引领未来深圳产业发展;参与跨系统跨产业合作,攻克重大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以集成创新为深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发挥高等院校科技信息和人才优势,推进深圳产业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 (十二)建立以高等院校为依托的创新支撑平台。加大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建立高等院校学分互认、实验室对外开放有偿使用制度,搭建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合作工程研究中心为主的技术创新及公共实训平台,以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为主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平台。 (十三)建设深圳大学城重点实验室群体。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依托校本部的优势特色学科,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建设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按照《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使之成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十四)推动高等院校成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高等院校技术成果的扩散应用。 (十五)提高高等院校和大学城图书馆(市科技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水平。开发资源,服务社会,提供科技文献保障和科技信息服务,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满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研发的需求。 四、实施人才强校工程,引进与培训并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十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施“鹏城学者”计划。大力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培养和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加强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高等院校的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我市高等院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 (十七)鼓励高等院校以管理模式改革促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高等院校探索以长期、固定任务为主线,临时任务为辅线,适应产学研合作和为深圳产业创新服务的多维阵列式管理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服务团队。 (十八)建立有利于激励高等院校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九)探索集成创新的新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科技项目之间的互动,形成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高水平集成创新的机制。 (二十)市教育、科技部门牵头搭建校企合作桥梁。定期组织高等院校与企业、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在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信息联络员制度,形成政府、企业、高等院校互动机制。征集企业课题,组织校企联合攻关,协助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及时向企业转化。 (二十一)加强高等院校创新文化建设。大力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和宽容失败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鼓励自由探索,为教师创造宽松和谐的学术及工作环境。 (二十二)发挥高等院校在城市创新文化形成中的辐射作用。建立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高等院校著名专家开设公共讲座、参与科普创作,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市财政局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将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财政部门应结合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研究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涉及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产品的采购品目编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变动情况,及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采取有效手段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和产品的评价机制,并每半年一次公布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 三、合理有效地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特征,有针对性地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定供应商资质门槛,提高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扩大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 四、充分运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 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六、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 对涉及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分值设定上应将供应商拥有技术专业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增加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 七、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配套服务措施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投标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便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需求。 八、鼓励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采购,可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属于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九、对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应达一定比例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产业主管部门反馈,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修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我市自主创新企业技术进步。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整合资金,规范管理 (一)大类归并,分项核算。将市科技信息部门管理的科技研发资金、市贸工部门管理的技术进步资金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部门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部门管理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等科技资金,按功能整合归并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7个分项,设子科目单独核算。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变,职责不变。 (二)相对切块,统筹使用。每年年初,财政预算按7个分项安排资金额度,各分项根据实际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年末,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指标结余归并到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整体结转,下年度统筹安排。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指标若有结余,按现行办法收回用于平衡预算,不直接结转下年使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指标结余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实行企业(个人)申请、专家(中介)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修订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进行具体管理。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资金项目管理中所需管理性、业务性经费按规定通过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不再开支其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 二、划分资金使用范围,减少交叉重复 (四)科技研发资金。按科技自主创新链的传递关系进一步划分为研究专项、技术开发专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专项,并为国家、省同类性质资金提供配套。研究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创新性“非共识”研究项目等。技术开发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技术标准规范研制;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形成生产能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或获得风险投资等。科技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创新技术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创新服务机构;支持软科学研究等创新环境计划等。 (五)技术进步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成果的工业规模化;支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等。 (六)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及担保体系建设,实行再担保代偿和担保代偿补助;实施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化专项服务计划等。 (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著作权登记等事项;知识产权应急预警平台建设;专利奖励及宣传培训等。 (八)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列入国家计划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等。 (九)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产业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市政府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 (十一)探索设立再担保资金。探索由政府出资,吸引担保机构和银行资金参与,按照市场化运作、政策支持、风险可控、产业倾斜等原则构建多种资金来源的再担保运作平台,向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通过运营机制设计和制度设计,建立银行贷款风险由企业、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逐级分担的机制,增加信用贷款额度,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规模,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三、加强协调与监督,提高资金整体绩效 (十二)建立总体规划与协调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编制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合理调配资金投向,形成协调一致的政府科技资金激励机制。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筛选年度重点扶持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和需求,集中财力扶强、扶优、扶新,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型企业群体,形成自主创新的企业梯队和良好的企业生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共同促进产业发展。 (十三)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绩效自评价与绩效检查评价两个层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自评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中期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结果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内容。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检查评价制度,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价基础上,通过抽查核实和重点项目评价等方式,采用综合因素分析、目标评价、公众评判等各种科学方法,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检查评价。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行为和业务主管部门运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监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一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四、改革资金管理体制,创新资金配置方式 (十四)权责结合,适当分工。市财政部门从资金日常分配管理中退出,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资金日常管理、项目管理与项目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实现资金管理“制度化”。 (十五)创新资金配置方式。探索业务主管部门从具体项目管理中退出的方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逐步推进具体计划和项目委托管理模式,根据资助计划的性质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公共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非盈利机构进行管理,使政府管理部门逐步从科技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定者、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者和绩效的评价者。 市企业家服务处关于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适宜企业家创业的宽松环境和崇尚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激励企业家作出更大的社会贡献 本意见所称企业家,是指有较为突出创新意识、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同时兼具决策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具体服务的企业家范围,另行确定。 (一)建立为企业家服务的长效机制。市政府企业家服务主管部门要站在服务型政府职能创新和提高政府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服务方式,搭建沟通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家服务网络,为在深圳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 (二)营造创新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强化企业家在自主创新活动中的地位。逐步落实知名企业家的礼宾待遇。支持社会各界、行业协会创设赋予一定实质社会责任和权利的深圳市企业家市级荣誉奖项;对在深投资兴业并有杰出贡献的外籍知名企业家授予富有人性化内涵的商界朋友荣誉称号;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服务网络,主要依托现有的驻外商务办事机构,在上海、北京、广州、香港、东京、洛杉矶、纽伦堡等国际化城市,建立覆盖国内外,为知名企业家来深投资兴业提供免费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家服务网络;通过深圳市企业家服务网站定期发布对我市经济形势、投资环境、服务工作量化评价的企业家信心及满意度指数;努力吸引和培育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壮大创新型企业家队伍,使深圳成为创业者的乐园。 (三)把深圳建成国内外企业家交流中心。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家论坛的企业家资源集聚效应,支持其在深建立企业家论坛基地,以国际知名论坛为目标,逐步做强做大,合力将论坛提升为代表深圳乃至中国软实力的一大品牌。支持致力于中国企业管理思想体系及案例研究的企业家与企业管理研究机构落户深圳,构筑国内的企业管理思想高地。充分发挥我市国际商务科技平台、总裁俱乐部等服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合作开展针对海内外企业家的交流活动与个性化服务。 (四)推动企业家担负更多社会责任,做出更大社会贡献。支持海内外在深圳举办企业家论坛,推出企业家杰出社会贡献奖奖项,推动企业家在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研究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体现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的系列活动。充分挖掘和利用海内外企业家智力资源,以深圳知名企业家为主要成员,积极开展市政府经济发展政策咨询活动。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常年咨询海内外企业家关于我市经济发展政策的咨询意见。 二、建立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维护我市经济安全 (五)企业家是与社会有重要关系、承担重要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市政府从维护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优化城市创业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经济竞争力和推动公共服务个性化、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建立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通过政府依法和适时适度的介入,防止企业家个人危机处置不当引发严重的企业危机乃至社会危机,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安全。 (六)企业家紧急事态主要是指企业家遭遇重大的特别是安全危机、舆论危机和其他个人危机,包括自主创新型企业家遭遇的重大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危机。 (七)市企业家服务处是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的常任成员单位,为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提供法律意见。 (八)一般需由企业家本人以口头、电话、传真、电邮、函件等方式直接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启动应对机制的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启动紧急事态约见市和有关部门领导机制,以及企业家服务工作对外联系机制。 企业家遭遇个人危机,不能亲自提出时,可委托代理人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失去委托能力时,可由其所在企业临时负责人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也可由市企业家服务处认可的其他人提出。 (九)市企业家服务处就启动应对机制的请求,按本实施意见作出初步研判,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征询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后,向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应对机制的建议。应对机制工作小组批准应对机制启动后,根据事态性质和实际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应对参与成员单位;市企业家服务处协调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十)企业家紧急事态已经涉及或引发公共紧急事态的,市企业家服务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等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机构,并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 (十一)处置企业家紧急事态过程中,涉及企业家紧急事态的新闻报道工作,应在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媒体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家服务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具体联络沟通工作。 (十二)市企业家服务处应根据紧急事态处置情况适时研判,及时向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建议应对工作终止或结束,并负责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市企业家服务处在应对工作终止或结束后,应对事态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援救需求等做出简要的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 (十三)市企业家服务处应依托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相应的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信息系统平台以及指挥技术支持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将企业家紧急事态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信息支持系统。 (十四)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工作机制建设和运作涉及的信息化、日常维护、队伍培训、交通工具等开支,由市企业家服务处报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 三、建立企业家约见市和相关机构领导的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五)市企业家服务处依据职能规定,负责海内外企业家约见市和相关部门领导事宜。 (十六)约见重点解决企业家紧急事态或重大事项的个案问题(企业家个人、家属安全危机、舆论危机及其他个人危机);企业家在深工作生活中的重要困难和问题;知名企业家礼宾待遇的落实问题;与企业、投资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十七)约见实行分级负责。涉及多个机构、或一个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可约见市领导;可由某一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约见相关部门领导。市企业家服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约见事项所属分管范围提出接见的市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建议,征得相关市领导、部门领导同意后确定。 (十八)海内外企业家一般应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函件等书面方式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约见请求,同时提供企业家本人及所属企业简介、约见事项、有关背景材料等。属紧急事态的,可不受约见时间和形式的限制。 (十九)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确认约见请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收到约见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通过其他方式约见,并提供必要指引;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收到约见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确认约见。 (二十)知名企业家就紧急或重大事项约见市领导,但市领导未能及时会见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市企业家服务处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呈报有关市领导,市领导做出相关批示后,按政府运作规则办理。涉及需多个部门会商的,可由市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或按照市企业家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理。 (二十一)涉及海外企业家的约见事项,市企业家服务处应报市外(侨)办审核上送。市外(侨)办接待的海外政府或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团、访问团中,如包括海外企业家,市外(侨)办向市政府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时应抄送市企业家服务处备案,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家提供服务。市企业家服务处可参加相关的会见、考察等外事活动。 (二十二)市领导就约见事项所作的批示或重大事项协调会的议定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约见事项办理结果向企业家反馈。特别重要的,经有关市领导批示后,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 四、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家服务的保障机制 (二十三)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联席会议根据每次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出席会议的具体成员单位。 (二十四)联席会议重点审定海内外企业家礼宾待遇、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政策,研究解决深圳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后向市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局和政策问题的求助事项,协调落实重要的海内外知名企业家团组来深考察和洽谈的接待服务等事项。 (二十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召集单位负责整理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请召集人审签后,以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各相关单位落实。办理结果由市企业家服务处负责向相关企业家反馈。 五、建立企业家服务对外联系机制,逐步健全海内外企业家服务工作网络 (二十六)建立与中央省相关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的服务工作联系机制,重点解决深圳企业家在深圳以外发生的服务需求和拟在深投资的海内外企业家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深圳企业家在外地遭遇的紧急事态和拟在深投资的海内外企业家的参观、考察、洽谈等需求。 (二十七)市企业家服务处要与在深中央省直机构、中央省直对口机构、深圳驻外办事机构建立通畅的联络渠道,形成相对固定的联系网络。 (二十八)市企业家服务处要与市及区属有关机构、在深中央省直机构,就企业家服务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通过简报流转、联席会议、联合应急、互相走访、座谈联谊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海内外企业家的服务工作。 (二十九)市企业家服务处在“企业家服务网站”主页设置《企业家服务工作联系机制》栏目,为联系机制组成单位提供网上互动联系和信息交流平台。 市质监局关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推进政策和工作机制,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组织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以服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目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邀请国内外一流专家参与,组织制定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从技术、管理、市场和经营等多层面,提出提升深圳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城市标准化战略内涵、中长期目标及对策措施,为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指导。 (二)设立全市标准化推进协调机构。成立由质监部门牵头,科技、贸工、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共同组成的标准化战略推进联席会议,整合资源,提高协调权威,加大标准化战略的推进力度。在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重大政策制定中充分发挥标准的导向和支撑作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实施技术标准及实质性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进一步修改完善《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对标准化的引导作用,加大资助力度,增强资助效果。 (四)完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中介服务、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化法规体系,加大标准化战略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二、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在标准研制和实施中的主体作用,为实施标准化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引导、扶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抢占产业制高点,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迅速占领市场。鼓励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 (六)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支持出口生产企业取得FCC、UL(美国)、CE(欧盟)、TUV(德国)、VCCI(日本)等国外产品认证,提升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的能力。 (七)加强对国外先进管理标准研究与推广。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准入等有效措施,推进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等先进管理标准在全市各行业企业的实施。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升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以管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 (八)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在循环经济发展相关领域,提高管理和技术标准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高新技术领域,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加强具有前沿研究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的高新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增强在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推进技术改造,引导产业升级换代。在物流、金融、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进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公共安全、食品、行政服务、电子政务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 (九)创建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通过在高新园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的工作机制,解决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与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工作机制,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推动企业标准联盟的形成。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在我市重点发展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化合物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领域研制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十)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每年一度的深圳高新技术标准化论坛的层次和水平,将其办成高新技术标准化领域国际水平、国内知名品牌的论坛,成为全市高新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支持企业和行业承办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的高层次标准化活动。加快推进全市各行业重点实验室国际互认,逐步推进深圳企业产品在本地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加大投资力度,建设国家级的标准信息馆,成为全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体。以该院现有标准馆藏资源和服务能力为基础,加大标准资源采购、更新和电子化力度,完善服务场地和设施,建立集标准采集、加工、研究、服务及国际交流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标准信息馆,并在各区建立电子阅览中心。同时配套建立功能完善的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及以国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为主要内容的产品市场准入服务平台,为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供快捷有效的标准技术支撑。 (十二)建立公共检测平台。建立覆盖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深圳市检测中心,发挥公共检测平台的作用,推进标准符合性评定。合理规划,加快筹建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加速扩建电子产品环保与节能、军用电子产品可靠性、生物医药、医疗设备、新材料、精细化工及环境与物理综合性能等一批重点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为全市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的检验、测试、校准和量值溯源服务。并以该检测中心为主体,全市其他各类检测机构为补充,建立全市检测信息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检测服务。 (十三)完善区域标准化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标准研究、咨询、服务、检测、认证及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预警服务等一批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行为,推进认证产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循的协会标准。积极引进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 (十四)实施标准化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标准化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国内一流的标准和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专业化服务队伍,在企业研发人员中培育一大批标准化工程师,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争取在我市高校中开设标准化课程,在研究机构中设立硕士点。培养一批既掌握标准化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技术、精通外语、了解国际规则的标准化高端人才,推荐到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市工商局关于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大力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二)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经房屋所有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在小区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允许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四)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鼓励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鼓励在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完善、发展。 (六)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并指导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股权托管及股权流通工作,为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公司股权质押备案,主动做好自主创新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各有关单位指定专办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受理、咨询、指导、联系、协调等全程跟踪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自主创新型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后1个工作日派出专人上门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对分支机构较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八)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分类沟通指导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与企业进行网上对话等方式,以通信、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优先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保护。 (十)积极推动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部门联络制度,及时交流和沟通有关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实现各审批部门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商标培育和商标权保护,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型企业技术、品牌创新。 (十二)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商标发展纲要》。对我市商标宣传、驰著名商标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公共服务进行科学规划,在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中扶持一批有潜力的新商标,巩固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商标,做大做强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积极指导、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提升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 (十三)加大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把自主创新型企业作为我市商标保护预警和服务系统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权保护水平,有效保护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权益。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突出保护,营造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优质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尽快启动我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工作,解决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损害判定、竞业限制、权利滥用、技术秘密保护等问题。启动我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保护等政策法规的调研制定工作。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二)集中力量查处打击大案要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复性、群体性、顽固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重点查办涉外、恶意侵权、上级督办等大案要案。探索建立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关于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的具体操作办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四)积极推动软件正版化。建立正版化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财政部门及采购中心要将预装操作系统软件列入电脑供应商的招标要求,纳入电脑采购计划。政府各部门要保证软件更换、升级的财政预算和支出,并对正版软件相关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的调查,加大影视音像娱乐场所和创意设计作品、动漫游戏作品的维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五)加强企业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参照国际惯例,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工具箱(TOOL-KITS),提高企业尊权维权的能力。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尊权维权作用。启动“双十”示范计划,5年内至少培育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的10家示范行业组织和10个示范展会,对示范行业组织或展会给予大力支持。 (七)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每年4月26日在知识产权日发布我市知识产权白皮书。公开执法程序,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有关程序接受公众查询。 (八)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报渠道,开通“12426”维权咨询热线,整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维权援助的联络方式和咨询渠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数据库系统,下设专业人才信息、法律法规信息、司法实践信息分系统。对“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重点保护。 (九)加快建立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机制。重点实施知识产权潜在侵权风险评估与应对,推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监视重大知识产权授权登记注册状况,行业专题知识产权数据库,跟踪应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制变动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项目。 二、强化激励,调动各类创新要素 (十)推动自主创新型企业专利战略与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相结合。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培育一批能将核心专利技术与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增强品牌经营能力。 (十一)扶持和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制定优势企业评定标准。启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提升计划”,到2010年,扶持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至少100家。政府对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优势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十二)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发挥专利申请资助示范导向作用,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按规定予以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积累。 (十三)鼓励企业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或在实施发明专利后,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所得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十四)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评定标准,对我市规模较大、信誉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骨干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扶持本地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十五)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机制。鼓励我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特别是骨干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 三、促进利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 (十六)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项目,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大力扶持。对“版权兴业”计划项目,从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大力扶持。 (十七)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产化。建设“深圳市知识产权交易网”门户网站,开辟创新产品展示区,提供交易服务的“一门式”服务,促进专利技术交易和版权交易。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业的融合。 四、高效管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建立现代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在WTO框架下,逐步整合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执法,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十九)发挥版权工作在“文化立市”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贴近文化产业版权产出源泉地带,对版权的产生、经营、维权等提供配套服务。加大版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办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专利代办处”。优化深圳专利代办处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二十一)申请设立国家版权作品登记代办机构。争取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深圳设立有关代办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版权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二)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按照试点城市和试点园区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二十三)加强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法律服务实行优惠政策。加强专业化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引进国际知识产权知名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真正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加强行业协调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逐步构建诚信机制,在全市企业信用系统中,记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支持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支持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建立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主导产业的专利、版权信息统计资料数据库。建立系统的信息反馈体系,完善例行的情况通报和统计分析制度。 (二十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扶持指导力度。在高新区、创业中心、孵化器、软件园、文化产业基地、高等院校等知识产权产出源泉地带和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经费支持,用于对中小型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培训等便捷服务。 五、充实人才,构筑自主创新的基础队伍 (二十六)实施以自主创新型企业和中介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内部强化知识产权专门培训,引导企业建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在我市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吸引国内已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等院校来深开设知识产权研究生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合作方式,利用国际国内教育资源,形成知识产权培训机构的特色。 (二十七)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作为紧缺人才列入我市重点引进专业目录,重点引进我市产业急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加大留学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在国外知识产权机构、跨国公司及中介事务所中的专门人才。 (二十八)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供需信息库。每年对我市知识产权人才供需状况,进行分类调查,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库,提供动态即时的供需导向。 六、营造氛围,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宣传 (二十九)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推进计划,组织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分行业、分领域深入基层加快宣传普及。 (三十)推进知识产权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编写教材,加强对公务员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尽快在中小学中开设知识产权启蒙课程。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手册,印制宣传光盘、挂图等,推动知识产权教育进企业、进社区。 (三十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增加知识产权专栏,在我市机场、码头、地铁、高尔夫球场、星级宾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发放中英文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深创新创业。 (三十二)创新宣传手段,形成以创新为荣、侵权为耻的文化氛围。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文博会、高交会期间举办多层次的论坛讲座。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知识产权专栏,利用动漫游戏、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七、扩大开放,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三十三)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交流。积极主动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国际创新机构、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等海外知识产权机构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与交流,采取措施吸引相关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举办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讲座。 (三十四)拓展全市知识产权创新的国际合作空间。开辟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创新合作途径,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开展产业项目的联合攻关,通过合作创新推进我市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 八、保障资源,打造自主知识产权高地 (三十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大对专利、版权、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建立24小时接受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十七)发挥好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示范导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维权、支持行业协会协助维权、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等。 (三十八)大力促进各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区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区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自律维权活动。指导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区级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事项。 市外(侨)办关于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我市《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为我市在境外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二、切实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在深圳投资创业的外资、侨资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救助指导意见和保障服务。 三、完善我市涉外案(事)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外国驻华使领馆,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置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涉外案(事)件。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积极协调外国驻华机构参加我市重要国际会议、论坛、考察、座谈等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话和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及时向各国驻华使领馆传达我市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动态,加强双向沟通与合作。 五、充分调动外事资源,协助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国外的交流合作,为我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依照粤府办[2005]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审批。对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多次赴港澳长证数量。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签注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在赴港澳任务批准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其因公出国人员提供优先办理护照签证服务。 八、为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专家、外商、侨商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为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有频繁业务往来的相关外籍人士审发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九、为加强深港科技园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捷的后勤服务,开通两地直通巴士,方便双方园区的科技人员、企业家的交流往来与合作。 十、积极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部门的涉外礼宾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涉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 市高新办关于建设国际一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推进深圳虚拟大学园的国际化 (一)认真研究国外大学科技园先进经验,找出差距,探索深圳虚拟大学园国际化模式,促进深圳虚拟大学园现有成员院校与国外大学的合作,引进国外知名大学进驻深圳虚拟大学园。 (二)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机制,培养一批国际化服务人才,造就一支适应国际化发展的服务队伍。 二、提升高新区孵化器服务水平 (三)不断提高虚拟大学园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生物孵化器、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等现有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创业者培训、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四)加快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大楼建设,为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研发中心提供发展空间。积极引进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鼓励其在深圳设立研发机构。 (五)加快深圳虚拟大学园院校产业化综合大楼建设,吸引国内外高校的科技资源,为高校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搭建良好平台,形成高校科技成果的集聚效应。 三、推动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的全面建设 (六)在留学生创业大厦安排现已入驻机构并对没有入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重点突破,引进新机构,促进深圳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利用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开展区域合作,与国内符合平台宗旨和条件的海外机构加强联系,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快推进深圳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 (八)加快软件园二期和软件大厦建设,支持深圳软件园各分园的建设和发展。 (九)积极探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新思路,争取更多非盈利公共技术平台落户软件园。 (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院校培养、专业机构培训等形式,特别是利用中印软件外包高级人才计划的实施,加快我市软件外包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准备人才。 五、探索深港创新圈框架下的香港深圳创新合作新模式 (十一)探索深港创新圈科技合作新模式,加强与香港院校、科技园、数码港等机构的合作,提升跨区域合作的创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人才与产业化方面的技术支持、资源共享和市场开拓,发挥深圳作为香港与内地合作桥梁的作用。 (十二)建立香港科技园、深圳高新区的紧密合作关系,成立联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香港科技园在集成电路设计、材料测试、光电子、无线通讯和生物医药领域等设备资源的优势,推动深圳和香港的企业和项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十三)建立互动信息平台。透过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设立,加强双方在资讯上的交流,扩展双方的技术资源与服务的辐射。 六、政府资源优先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十四)加快高新区条例的修订,提升高新区的建设服务水平,营造园区最佳综合营商成本环境,不断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低成本进入,确保政府优惠的土地厂房资源动态、高效、可持续配置。 (十五)大力吸引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区土地厂房资源配置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为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非盈利性标准厂房。 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十六)加快产业带立法,为产业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产业带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带各项建设。 (十七)进一步规范产业带企业(项目)入区管理,实行项目用地前评估后评价制度,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履行承诺的项目,严格依法收回土地,以提高产业带土地利用率。 (十八)根据产业带规划与产业布局,在产业带条件成熟的片区投资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由产业带办以非盈利原则定向提供给自主创新型企业使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战略的服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税务机关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配套服务的对象,是指被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为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单位。 二、各区(分)局成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同时,指定联络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其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协调等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简化自主创新型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一)新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 (二)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四、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五、开通自主创新型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 (一)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各办税大厅设置专门申报窗口,自主创新型企业到指定窗口办理申报、认证、抄税等涉税事项,能在窗口办完的事情做到即到即办。 (二)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六、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办税预约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疑难问题而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可与税务联络员电话预约。税务机关可提供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涉税事项在内的预约服务。 七、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开通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国税机关还开通全市通和涉税短信(储蓄扣税提醒、催报、催缴、业务办结通知、发票查询等)等电子涉税服务措施。 八、优化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普通发票供应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发票供售面额和数量不设限制,按需供售。并简化自主创新型企业发票验旧供新流程,企业可到指定窗口或直接前往值班科长窗口办理发票验旧供新业务。 九、加速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出口退税手续。自主创新型企业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即来即办,出口退税申报予以优先审核。 十、合理安排税收检查。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需要进行税务检查时,除《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国税、地税两局将启动国地税联合检查机制,并提前2天通知企业。 市公安局关于保护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自主创新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深刻认识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自主创新保驾护航的重要性,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保驾护航,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实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诸警种联合作战 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警种各司其职,指挥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保护自主创新各项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经侦、治安、网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防控预警机制;刑侦部门和各行政分局负责研究制定对自主创新重点企业企业家的人身保护措施;人口处和出入境处负责研究制定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员工居留、出入境方面的优质服务。对于跨部门管辖的案件,经侦、治安和网监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作,联合作战,共同打击犯罪。 三、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侦查破案 各级公安经侦、治安、网监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加强侦查破案工作。要认真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形势,找准打击重点,适时采取专项打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组织侦办好上级交办的大要案件,深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行动”。 经侦部门要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治安部门要重点打击侵犯著作权、制售盗版物以及制售伪劣产品、药品、食品等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缴盗版出版物和侵权商品,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网监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安全监控,提供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报和技术支持,并负责对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网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开展侦查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涉及的制造假冒标识、生产、储运、销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打击,在依法严惩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力争彻底摧毁其生产能力和储运、销售网络。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侵犯我市自主创新型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建立案件侦办“绿色通道”,各级公安经侦、治安、网监部门要全力以赴,在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倾斜,优先办理,快侦快结。 四、加强沟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质监、海关、版权、专利、药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案件双向移送制度。加强与检、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对重特大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五、以情报信息为核心,实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出击的转变 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情报主导”的战略思想,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情报、信息、线索的搜集、汇总、分析、研判工作,掌握本地区的犯罪动态和规律,实现从“被动等案”向“主动找案、主动出击”的转变,逐步提高主动进攻、精确打击和预警防控能力。 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一是以自主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将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作为首要任务。二是定期组织自主创新型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剖析重点案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犯罪预警防控机制,将预防经济犯罪的关口前移。三是在互联网上开通“经济犯罪侦查局服务网站”,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防范经济犯罪措施等知识,增强全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四是配备相应力量,从事专门的预防工作,负责与重点联系企业协调沟通,做好知识产权犯罪的防范工作。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各级公安经侦、治安、网监部门要选调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队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加强民警对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民警执法办案能力。 市司法局关于为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建立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挑选一批高素质、高学历复合型的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服务智囊团,积极参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大决策,就有关自主创新方面问题为政府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 (二)建立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满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要充分发挥我市法律界精通金融、房产、招商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业务的律师和公证人员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他们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加快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建立一批上规模、上档次,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机构 (三)重点扶持一批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扶持一批在知识产权、招商引资、金融服务等专业服务方面有特别专长的律师事务所,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四)积极引进一批境内外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服务人才,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做好人才储备。 (五)强化公证行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拓宽知识面,提高公证水平和公证质量。 三、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 (六)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收取法律服务费上,提倡适当优惠。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专利权、商标权使用许可协议公证,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等提供优质服务。 (八)主动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证据保全公证,开展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者事实的证据保全公证。 (九)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公司章程公证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对外交往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提供其所需要的公证法律服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