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6]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14
摘要: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规定原则上都已取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6]48号            1996-03-14

广东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继续免征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营业税的函》(粤交费函[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规定原则上都已取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我省从1994年1月1日起无权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因此,对航运部门向货主和旅客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256号文规定,货运每吨公司征一分钱,客运每人公里征一分钱),应按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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