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7]17号 1997-12-3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条第一款废止废止。 为加快我市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使我市的高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教计[1996]155号、[1996]财预支号、浙银发[1996]5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1997年1月1日起,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5%提高4%,对卷烟生产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文负责缴纳。 对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分成比例调整为: 1、各县(市)、区城镇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72%留归当地财政,28%上缴市财政,就地入市国库(即国库报表科目使用按市财税与人民银行联合文件的规定执行)。 2、按省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榭开发区新增部分由市统筹,全部用于高等教育。 三、上交市财政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我市的高等教育,经费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研究安排。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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