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大地税发[1997]第25号 1997-7-25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内容:“市局大地税个[1997]101号文件中所说对兼职从事传销的人员从传销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指:兼职从事传销人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奖励、折让等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本局所管的传销企业依照总局文件精神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加强管理。 [部分废止]另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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