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205号 1994-11-24 各区、市、县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度假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可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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