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印花税政策的复函 鄂地税函[2008]66号 2008-5-12 你公司《关于明确国际货运代理印花税纳税政策的函》(武汉中货运财务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在帐务处理上记入往来科目,故对其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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