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微机版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6]140号 2006-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配合房地产管理软件的运行,经研究,定于2006年9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微机版山东省xx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收款收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开具。预收款收据不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 二、预收款收据(式样附后)分类代码统一为91201,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收据为一式主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27*1670三、预收款收据由各市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在收据联和记账联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预收款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xx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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