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395号 2009-10-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对属于国税函[2009]538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货物,应纳入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与免抵退税货物一同申报、审批,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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