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2〕26号 2022-04-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参与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立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受损退化草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实施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河道航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等工程;开展自然湿地岸线维护,加强长江、淮河、江淮运河沿线、新安江和巢湖流域等重要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提升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和完善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加强“空心村”整治,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实施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垃圾与水环境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环城林带和郊野公园;实施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用则用”等生态保护修复路径,推进受损耕地复垦,逐步提升皖北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质量。 (五)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开展木、竹、藤等制品加工和废弃食用菌培养基资源化利用,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在确保生态环境、防洪防涝、生产生活等重大安全前提下,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水资源利用;引导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实施乡村旅游“十百千”行动。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范围内的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可依法依规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产权激励。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可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鼓励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五)资源利用。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财税支持。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七)金融政策。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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