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1997]66号 1997-11-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l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6日 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简称: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加工企业可凭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国内加工环节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来料加工进口台帐(样式见附件)。 三、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交由加工企业加工的,应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采取自行加工或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加工。 四、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时,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来料加工加工台帐(样式见附件)。 五、《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出具 1.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时,须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逐笔登录列入计算机管理,并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留存备查。外贸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后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其工缴费收入,并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工缴费收入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手续。 2.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逐笔登录列入计算机管理,并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留存备查。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收入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若属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且有部分委托加工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六、“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或退税。 七、货物加工复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和进口合同号登记出口台帐(样式见附件)。 八、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应按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进口合同号,将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工缴费普通发票复印件、海关来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装订成册并按期向主管其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退税税务机关核销后,应注销登记并留存备查。 九、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复出口后逾期未办理来料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 十、出口企业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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