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在沪建安企业《外经证》办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74号 1998-11-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在沪建安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从1994年起,由省地税局委托省政府驻沪办统一填开,方便了纳税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近据反映,我省个别地区时有为当地在沪建安企业开具《外经证》的现象,给在沪建安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影响,也不利于上海市地税机关的支持、协助。希望各地接《通知》后,务必从大局出发,督促纳税人到省沪办统一开具《外经证》。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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