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合财预[2012]959号 2012-9-24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12]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贯彻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同时,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对全市年应税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内,市级与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1、企业据实申请。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国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财政分类扶持。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采用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3、资金及时预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月审核预拨、按年清算的办法。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有利于操作”的方式,企业可按照下列方式申请: (1)年税负增加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年申请。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月申请; (2)年税负增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月申请; (3)年税负增加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月申请。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流程 1、改革后税负确实增加的试点企业,应于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20日向主管国税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2、主管国税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 3、主管国税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县国税局复核; 4、市、县国税局复核通过后,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结算流程 财税部门原则上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月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1、市、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至企业。其中,市区范围内企业扶持资金,年底由市级与各区结算; 2、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分区拨付信息按月通知区财政局; 3、年底根据试点单位实际税负增加数及实际预拨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件:(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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