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1
摘要:自2021年6月1日起,残保金缴纳方式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调整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9月征期内实施批量扣款(不含注销清算的缴费人);残保金缴费金额根据杭州市各级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从用人单位采集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5-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的公告》的公告,自2024年7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申报次数,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残保金缴纳方式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调整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9月征期内实施批量扣款(不含注销清算的缴费人)。

  二、残保金缴费金额根据杭州市各级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从用人单位采集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计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申报压力,减少企业纳税申报次数,优化税收服务便利化,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纳方式。

  二、与原缴纳方式有何不同?

  原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在每年9月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扣缴。

  缴纳方式优化后,调整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9月征期内实施批量扣款(不含注销清算的缴费人),无需用人单位再行申报。

  三、新缴纳方式从何时起开始执行?

  残保金新缴纳方式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四、残保金批量扣款金额如何生成?

  残保金缴费金额根据杭州市各级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从用人单位采集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优惠信息等由系统自动计算。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生成批量扣款金额。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采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安置确认。残联部门核定后将确认的残疾人安置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

  六、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安置人数有异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如对残疾人安置人数有异议,可联系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确认。经残联确认安置人数发生变化的,由残联部门将新安置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

  七、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如何采集?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采集表》,完成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优惠信息等数据采集。

  八、用人单位何时进行数据采集?

  本年8月为用人单位数据集中采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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