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1128刑初404号 李某、许某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18
摘要:被告人许某光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688,084,5.51元,抵扣税款999,781.32元,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1.495825万元,抵扣税款7.05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赣1128刑初404号

  发文日期:2020-12-17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赣1128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新泰市SM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新泰市。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五台县看守所;于2019年6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丽霞,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光,男性,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厦门SZ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许某光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施俊,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罪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丽霞,被告人许某光及其指定辩护人施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光先后与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福建思科硅材料有限公司”建立煤炭买卖关系。因许某光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于是找到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程学光(已判刑)帮助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学光为许某光提供开票方为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光通过程学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所需票的单位、日期、金额、纳税人识别代码等信息告诉程学光,程学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书及合同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许某光。随后许某光按照票面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用支付给程学光。

  2016年7-9月份,许某光接受程学光帮助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发票金额共计688,084,5.51元,抵扣税款999,781.32元。

  被告人李某以含税价385元每吨的价格从程某1(已判刑)处购进煤炭6000余吨,合计231万元。为了抵扣税款,李某让程某1为其多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以较低的税率购买上述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份之后,程某1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陆续向李某实际控制的山东省新泰市晟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金额为272495,8.25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41.495825万元,抵扣税款7.05万元。

  案发后,许某光、李某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进行了供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光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688,084,5.51元,抵扣税款999,781.3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1.495825万元,抵扣税款7.0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光、李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光、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进行供述,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在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判处许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撤销李某前罪的缓刑,对新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许某光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许某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光先后与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福建思科硅材料有限公司”建立煤炭买卖关系。因许某光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于是找到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程学光(已判刑)帮助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学光为许某光提供开票方为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光通过程学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所需票的单位、日期、金额、纳税人识别代码等信息告诉程学光,程学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书及合同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许某光。随后许某光按照票面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用支付给程学光。

  2016年7-9月份,许某光接受程学光帮助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发票金额共计688,084,5.51元,抵扣税款999,781.32元。

  被告人李某以含税价385元每吨的价格从程某1(已判刑)处购进煤炭6000余吨,合计231万元。为了抵扣税款,李某让程某1为其多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以较低的税率购买上述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份之后,程某1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陆续向李某实际控制的山东省新泰市晟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金额为272495,8.25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41.495825万元,抵扣税款7.0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五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光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被告人李某向鄱阳县公安局补缴税款70,534元;被告人许某光家属代被告人许某光向鄱阳县公安局补缴税款300,000元;被告人许某光向本院补缴税款699,781.21元。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号为(2016)鲁0982刑初134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资金回流图、蓝雁公司开出发票统计表、中国银行汇款回单、工商注册资料、鄱阳县蓝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况表等书证;证人程某1、江某、吴某、董用才、董某、朱某、张某、程某2、段某、应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许某光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光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688,084,5.51元,抵扣税款999,781.32元,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1.495825万元,抵扣税款7.05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3)主动补交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期,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所提建议撤销李某前罪的缓刑,对新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没有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光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3)主动补交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4)主动预缴罚金,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许某光经福建省漳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在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许某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没有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补缴的税款70,534元,被告人许某光补缴的税款3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鄱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许某光补缴的税款699,781.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健运

  人民陪审员  李贵芳

  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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