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205刑初796号 无锡H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蔡某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盛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蔡某线作为被告单位和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05刑初796号

  发文日期:2021-12-3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刑初796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H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姬某云,女。

  被告人:蔡某线(曾用名蔡某现),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二部刑诉〔2021〕Z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H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公司)、被告人蔡某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和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姬某云、被告人蔡某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线在实际经营和盛公司期间,通过蔡士超(另案处理)介绍,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佛山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佛山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佛山市XXX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下同)6863654.9元,涉及税额共计997281.96元。其中接受佛山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共计1938852.2元,涉及税额281713.62元;接受佛山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共计2962583.1元,涉及税额430460.82元;接受佛山市XXX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共计979360.6元,涉及税额142300.26元;接受佛山市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共计982850元,涉及税额142807.2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蔡某线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盛公司已就涉案增值税税款作进项税转出、补缴。

  公诉机关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和盛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单位和盛公司、被告人蔡某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涉案人员蔡士超、刘三岩、周畅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银行电子回单、纳税申报表、说明,被告人蔡某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盛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蔡某线作为被告单位和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和盛公司、被告人蔡某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线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蔡某线系被告单位和盛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应同时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单位和盛公司已补缴涉案增值税税款。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和盛公司、被告人蔡某线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对蔡某线宣告缓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锡H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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