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国税外字第09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与我国企业签订机械设备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劳务服务免税期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04-05
摘要: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对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与我国企业签订机械设备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劳务服务免税期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外字第097号                 1989-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对外商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贸易合同提供劳务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服务,依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文《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1990年底以前暂不征税。现在执行期将满,对在1990年底以前签订的合同在1990年以后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上述规定的免税待遇需要给予明确。根据去年在郑州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对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二、对外商在1991年1月1日以后与我国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不再适用(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的免税规定,应依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4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