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29
摘要:今年二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召开了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地税务机关认真传达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积极开展查处骗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030号          1993-0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召开了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地税务机关认真传达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积极开展查处骗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我局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征税和开具专用税票,有的继续给予减免税和承包流转税,不出具或出具内容不规范的专用税票,影响出口企业退税。二是对按整体税金百分之四十纳税的增值税产品,在未核实清楚外购原材料等的情况下,就抵扣或退付多征税款,导致生产企业偷税。三是个别地方退税凭证管理偏松。四是少数地区对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清查出口退税凭证工作存在有走过场的情况。五是对已发现的骗税案件,有的地区处理不力,被骗税款迟迟未能追回,骗税分子和有关责任人员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抓好出口产品退税的宣传,搞好税务干部的教育工作,并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出口退税工作,介绍骗取出口退税情况,加强对出口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开展反骗税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防骗识假的能力。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专用税票的各项规定

  各地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和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专用税票的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局国税发[1992]271号[1993]0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出口产品的征税、抵扣和退库手续,及时填开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专用税票要由专人保管、专人填开、专人审查盖章。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纳税和填开、审核专用税票造成偷税、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骗税案件,坚决打击骗税行为

  对已经发生的骗税案件,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精干班子抓紧查处,最迟要在今年九月底前查清结案,重大案件要由当地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对不法分子和参与骗税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绝不能长期悬而不决。被骗取的税款一定要在年内收回。对参与骗税和多次上当受骗导致不法分子骗税的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要停止退税权,或商外贸主管部门停止出口经营权。对重大骗税案件的处理,要公开披露“曝光”。各地税务机关在查处骗税过程中要主动配合,及时、如实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或出具伪证的要从严处理。

  四、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步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安排,今年7月份首先实行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计算机管理,争取明年逐步实现与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各地要本着积极、慎重、实用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经费、装备和人员上保证,并组织好培训,保证退税微机管理计划的按期顺利进行。

  五、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积极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联系制度,使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经常化、制度化。

  六、健全出口退税机构,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40个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税务局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立了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有的省在地、市税务局还建立了出口退税科,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尚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这些地区要抓紧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人事部门的支持,在年内把机构建立起来。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干部力量,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的领导和干部从事出口退税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06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