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8-15
摘要: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今年本市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并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强化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上海企业用人社保成本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相关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规则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统一以本省份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关于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国家明确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通知以及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的具体解释等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国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为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助企纾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于2020年实施了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政策,于2021年对缴费基数下限采取两年过渡的措施,即按照2019年、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2022年,考虑到本市受疫情严重影响,我们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同意,对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参照国家2021年过渡办法,继续实行两年过渡,即按照2020年、2021年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2023年过渡到位。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影响面广,社会关切度高。对代表建议反映的上海社保缴费基数高使得中小微企业用人成本过高的问题,我们一方面将持续关注研究,另一方面也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社保缴费不仅关系参保单位的社保负担,还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就养老保险而言,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在职期间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成正比,缴费越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水平越高,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也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待遇也相应越高。

  二、关于通过用工补贴、用人单位人数多给予奖励等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的建议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今年本市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并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强化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用人单位吸纳本市高校2023届毕业生、本市高校及本市户籍外省市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的,可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2023届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外省市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可按每招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上述政策均“免申即享”。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政策推进落实,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政策尽快惠及用人单位。

  (二)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一是利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鼓励具备培训能力的大企业立足岗位需要自主开展职工培训,指导各区整合中小微企业培训需求,依托优质院校、培训机构集中提供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二是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在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支持培养万名企业新型学徒已连续三年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各区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落实好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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